清自然资撤字(清城)〔2025〕4号
李启万:
鉴于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书》无法送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,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我局对你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了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清自然资决字(清城)〔2024〕46号),根据清新人民法院协调的建议,因存在瑕疵,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(清自然资决字(清城)〔2024〕46号)予以撤销。
清远市自然资源局
2025年11月17日